■部分条例
烈士的评定
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或者直接支援保障部队作战死亡的,以及对敌作战或者直接支援保障部队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参战支前或者维护边疆、海洋领土主权等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折磨致死的;
(三)为执行反恐怖、抢险救灾任务或者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任务,或者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因公牺牲的认定
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在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的;
(四)其他因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死亡的。
烈士褒扬金的发放
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烈士遗属除享受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
因公牺牲抚恤金的发放
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死亡,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