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解除了广大官兵的后顾之忧,维护了军人的经济权益,进一步提升了军事职业的比较优势,为增强部队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提供了有力的政策制度保障。
此次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重点是改革完善军人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建立军人职业年金制度,改进军地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健全完善特色鲜明、结构优化、标准科学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对改革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模式、人员范围、缴费标准、转移接续办法等重大问题均做出了具体规定。强调军人服役期间不建立养老保险账户、个人不缴费,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补助由军队一次算清,国家给予全额补助。这种制度从根本上维护军人养老保险权益。
新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明确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分两种情况:军队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后,军人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人职业年金分两种情况,1、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交给本人;2、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外,通过国家相关职能机构,建立以地方社保办通讯地址、银行账户等为重要内容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提高保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