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井:参军入伍注销户口不影响回迁和分红

发布时间: 12-31 来源: 宝安日报 编辑: 罗瑜

沙井共和社区2014年入伍新兵梁某健在广东南海某部队服役,日前他给家里打电话称,部队在核查户籍时发现,他自参军以来出生地户口尚未注销,希望家里能帮忙协调解决。得知消息后,梁某健的母亲找到共和社区有关部门了解相关细节,并表示担心,户口一旦注销会对儿子梁某健将来的生活造成影响。

宝安区人武部得知此信息后,立即组织相关科室负责人、优抚安置等部门工作人员赴沙井针对梁某健注销户口问题作出解析,并对军属提出的顾虑给予回应。

问题一:户口注销后,士兵面临退役、复原等情况能否重新落户籍所在地?

答:《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征兵条例》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于1985年发布,2001年修改,该条例呼应了《登记条例》的规定,在军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注销户口的做法;《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第二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对公民入伍注销户口的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问题二:入伍时户口注销,能否继续享有原户籍所在地股份公司(村委)分红?

答: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合作股股权根据股东的户籍和承保责任田的实际情况登记为个人所有;另外,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下称《条例》)第28条第1款第3项规定,分配合作股应当坚持“保护现役军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因此,分配股权不以是否应征,是否被注销户口为依据。而且,分配股权更应当坚持保护现役军人;因此,只要服兵役的公民是合作公司股东的,其后无论其户籍是否在本村,是否注销,都不能因此取消其股东身份,剥夺其股东分红权益。

本报记者 李剑峰 通讯员 谢迎 柯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