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卫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国家为保卫其生存和安全而采取紧急军事行动以抵抗外国武力攻击的权利。在国际关系中,国家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不应诉诸武力或武力威胁,但也不容许国家的自卫权受到剥夺。国家的自卫权为国家所固有,但也只限于在受到武力攻击(武力进攻)时才能行使。武力攻击包括以武装部队进攻或轰击他国领土,飞机、舰船入侵他国领土、领空、领海,进行武力挑衅、封锁他国港口、海岸,或越过他国领土埋雷设障等。在行使自卫权时,不得首先使用核武器。《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时应立即向安理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