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独立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国家按照自卫的意志,依法完全自主权处理其对内和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的权利。与国家主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就对外关系来说,主权就是独立。1949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和义务宣言草案》规定:“各国有独立权,因而有权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权力,包括其政体之选择,不接受其他任何国家之命令。”1974年12月 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也说:“每个国家有依照其人民意志选择经济制度以及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不容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强迫或威胁。”
领土管辖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领土是隶属于一国主权的地球特定部分,包括领土疆界以内的陆地、水域及其上空和底土,包括领陆、领海和内水(有时合称领水)、领空三个部分,上及高空,下及底土。领土是国家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行使其最高权的空间。国家对它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支配和管辖权,不客他国以任何方式进行掠夺或侵犯。任何国家不得破坏别国的领土完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的第一条就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之一,是各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用武力威胁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国家领土的合法变更,是国际法所容许的,如邻国之间根据自愿原则在解决边界问题时对领土所作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