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界
亦称“边界”或“疆界”。国家实施其主权的界限。它是确定一个国家便土范围以及将该国同邻国和公海分界的界线。相邻两国的陆上国界和水上国界是以双边条约的方式确定的。海上国界通常由沿岸国自卫以立法方式加以规定。通过陆上国界和水上国界的垂直面,构成该国的领空和地下界线。陆地国界上竖立有界标。标示地面国界的界标有界碑、界牌、界桩和界塔等。国界由相邻国双方共同负责维护,具有不可侵犯的性质。
领海
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位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群岛国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沿海国主权亦及于领海以上的空间及其海床和底土,是国家领土的构成部分。其范围为以领海基线 (简称“基线”)至领海线之间的连绵海域。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分为低潮基线(亦称“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海岸线平直的国家多采用低潮基线,海岸线极为曲折或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的国家多采用直线基线。领海线,是领海的外部界线,它是一条同领海基线平行、间距等于领海宽度的线。世界各国对传统国际法规定沿海国事有领海权,是一致公认的;但对领海的宽度及其法律地位则存在不同的观点。18世纪初,以大炮的射程作为领海宽度3海里的根据;以后,随着武器射程的增大,多数国家宣布其领海宽度为12海里,最大为200海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宽度不超过 12海里,规定在一国领海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中国代表在表决通过该公约时,曾对有关无害通过权的规定提出保留。 1958年,中国宣布领海宽度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
领空
属于国家主权的领土和领海的上空。国际上第一个关于空中立法的条约是《巴黎航空公约》。该公约于1919午10月 13日在法国巴黎缔结,1922年7月11日开始生效。条约规定,每个国家对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主权。一国领空的法律由该国国内法规定,外国飞机和其他航空器非经该国许可,不得在其领空飞行。允许入境、过境的飞机和其他航空器应遵守地面国的法令。外国航空器特别是军用飞机,未经许可进入该国领空,被认为是对该国主权领土的侵犯,地面国有权按照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同时特约国承认,民用航空器在和平时期相互给予无害通过自由。1944年,在美国芝加哥缔结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重申了国家对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享有绝对主权的规定。缔约国出于安全需要,得设立空中禁区。中国于 1974年承认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当选为国际民航组织的理事国。随着人造卫星的出现,外层空间法律制度也逐步形成,关于国家领空只限于空气空间而不能扩展到外层空间的这一原则,已日益为国际上所普遍接受。